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219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羅蘭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還款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