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02號原告 陳欽灶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佩琪 、 姜成翰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同段25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抵押權人 姜韋良 之戶籍謄本(如抵押權人已過世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暨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以資釋明本件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應受送達處所。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