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20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朱孟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榮枝黃榮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是否請求全體債務人為連帶賠償關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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