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即被告 任姵穎
任浩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示對判決不服,並無記載上訴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予以補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行計算第二審裁判費並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均表示不服者(即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參仟捌佰元(計算式:以起訴時即104年3月17日港幣匯率4.11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開期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芳華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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