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 孟繁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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