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 何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張美玉┌─────────────────────────────────────────────┐│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