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青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青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青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林青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592號│101年度偵字第22592號│102年度偵緝字第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683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683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6日│101年12月6日│102年3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683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683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7日│102年1月7日│102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1284號(編號1、2已定應│1284號(編號1、2已定應│4675號(編號3、4已定應│││執行拘役40日,已執畢)│執行拘役40日,已執畢)│執行拘役40日)│└────────┴───────────┴───────────┴───────────┘┌────────┬───────────┬───────────┬───────────┐│編號│4│││├────────┼───────────┼───────────┼───────────┤│罪名│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5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3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6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4675號(編號3、4已定應│││││執行拘役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