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 被告陳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