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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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庚○○乙○○丁○○甲○○○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戊○○
己○○上列被告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洪榮家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