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未特定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逾期亦未補正,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原因事實,尚得認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原告所有不動產為他人設定之抵押權,權值為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或被告應賠償上開之
26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