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42號
上訴人 吳谷奮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複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劉清洪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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