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國旺 律師
林大華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丙○○、乙○○、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丁○○、丙○○、乙○○、甲○○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