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600325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板橋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5791號案件),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甲○○經檢察官依其於民國96年5月31日於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住所「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2樓」通知,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板橋地檢署96年5月31日刑保字第96003257號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板橋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郵務送達證書1份、送達執行傳票證書3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