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84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三七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核屬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品及數量│├──┼───────────────────────┤│一│象棋壹副(計參拾貳顆)。│├──┼───────────────────────┤│二│骰子參顆。│├──┼───────────────────────┤│三│抽頭金新台幣壹仟肆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