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4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六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