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31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慶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黃慶湫業己更名,請提出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