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1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843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程序逕以判決處刑,移送前來(97年度沙簡字第32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案被告係竊取告訴人即其父乙○○所有之啞管及鐵絲網,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直系血親間之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沙鹿簡易庭訊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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