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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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裕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采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