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繳納現金,免除被告之羈押,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2月3日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