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