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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