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羿霆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人別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人別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