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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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3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慶順
被告 杜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143元,及其中新臺幣146,743元,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