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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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告 潘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