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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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告 潘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7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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