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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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33號
原告誠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文
訴訟代理人 何進鈞
法定代理人 柯彩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30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0,000元+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12日止計算之利息229.51元=40,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