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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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崇真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如有被告以外之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應具狀追加其他所有權人為被告,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岢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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