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9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崇真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如有被告以外之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應具狀追加其他所有權人為被告,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