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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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610號

原告 陳芃

被告 吳宇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 李建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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