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士小字第610號原告 陳芃 被告 吳宇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官 李建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