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陳品璇 被告 陳柏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