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培森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1年間起非法持有手指虎,於
108年6月29日經警查獲,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嫌,經聲請人於108年8月22日以該署108年度偵字第12649號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之處分,於108年9月10日駁回再議確定。其扣案手指虎,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非法持有扣案手指虎而經警查獲,該扣案手指虎經鑑定
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經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查閱偵查卷宗無誤。
㈡扣案手指虎,係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規定,自應由本院依法沒收,爰裁定沒收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