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9號抗告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進丁 等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9年9月10日所提「異議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於109年9月8日所為109年度補字第619號命抗告人補繳再審裁判費之裁定(以下簡稱系爭補費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係提起抗告。又系爭補費裁定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系爭補費裁定上亦明確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則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系爭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洪碧雀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