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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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債權人 李俊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居易新企業有限公司、 陳俊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對債務人陳俊逸請求之依據到院(支票發票人為居易新企業有限公司)。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