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3號債權人 林高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恆禎林洋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對債務人林洋增請求之依據。
二、請具狀提出請求自民國104年11月14日計算利息之依據到院(依票據法規定;台端僅能請求自提示日即民國104年11月16日起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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