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秩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潮秩易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潮秩字第11
0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0,000元確定,惟被處罰
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
送達證書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經
以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
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如不服不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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