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994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被告之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