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爾筍段翠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段翠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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