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14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429號、第3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偽造之 蔣足 宙、 黃得 正、 李亮 志、 林朝 賢之印章共肆顆及如附表壹至肆所示偽造印文共伍拾貳枚、署押共叁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於犯罪事實第七至十六行補充為:「詎甲○○為圖民傳、民耀公司設立方便,明知桂成公司員工 蔣足宙黃得正李亮志林朝賢 等人均未同意出名擔任民傳、民耀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其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將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在桂成公司取得蔣足宙、黃得正、李亮志、林朝賢等人身份證影本,並於不詳時、地盜刻其等印章後,即自八十八年七月至九十年十一月間,陸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持蓋用或簽署蔣足宙、黃得正、李亮志、林朝賢等人印文或署押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文書,連續代向主管機關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現已改制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持以行使,辦理申請民傳、民耀公司申請登記、董監事登記及公司變更、解散登記(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並使承辦此案之公務員經形式書面審查後,遂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表等公文書上,致生損害於蔣足宙、黃得正、李亮志、林朝賢等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及公示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三年間,因民傳、民耀公司欠稅,蔣足宙、黃得正二人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催繳所欠稅款,始知悉上情。而甲○○於其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且蔣足宙、黃得正尚未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告訴前,即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具狀向同署檢察官自首,續而坦承犯行及接受裁判。」,並將證據所載證人「 涂獻忠 」修正為:「涂憲忠」及增補:「經濟部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經商字第○九四○二一六九一四○號函覆暨所附申請格式及公司登記及認可辦法等資料一份」、「本院函調臺灣省建設廳第三科第五八四一五二號民耀公司案卷、同廳第五七二五三五號民傳公司案卷各一宗」。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明知為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雖未記載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然此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訊問時,當庭諭知被告所犯罪名包括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且經核此亦與檢查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本院審究之範圍,先予說明。又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俱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另論罪。其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而為前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其以一行為同時向主管機關行使數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例如:同時行使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同時行使董事會議事錄與簽到簿等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從一罪處斷(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六六九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俱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其所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於前述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狀自首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有卷附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自首狀、同月十五日告訴狀各乙份足憑,爰依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乃為協助桂成公司設立子公司民傳、民耀公司,然竟未經被害人蔣足宙、黃得正、李亮志、林朝賢等人之同意,擅自偽造其等印章、印文、署押,並持此偽造之私文書進而行使,並導致主管機關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公文書上,對被害人等權益損害甚鉅,並因此影響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使社會上大眾誤信民傳、民耀公司公示之登記事項為真實,犯罪所生之危害頗大,又斟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已與被害人蔣足宙達成民事和解,此有和解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雖未與被害人黃得正、李亮志、林朝賢等人達成和(調)解,但已因其自首而使被害人等免受行政執行署之繼續執行,且其能坦認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再查: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參,其自首後均坦認犯行,應知所悔悟,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末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偽造之蔣足宙、黃得正、李亮志、林朝賢等人之印文及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偽造之蔣足宙、黃得正、李亮志、林朝賢等人之印章四顆,雖均未扣案,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印章經過那麼久,已不知在何處等語,惟因無從證明上開印章確現已滅失不復存在,仍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94年度偵字第3429號、第34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偽造蔣足宙之印文及署押):
┌──┬───────┬─────┬─────┬───────────┐│編號│文件│偽蓋「蔣足│偽簽「蔣足│備註││││宙」印文│宙」署名││├──┼───────┼─────┼─────┼───────────┤│1│民傳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變更登記申請│││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書(88年7月28│││有限公司案卷第18至19頁│││日)││││├──┼───────┼─────┼─────┼───────────┤│2│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章程│││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20至21頁│├──┼───────┼─────┼─────┼───────────┤│3│民傳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股東同意書(│││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88年7月27日)│││有限公司案卷第24至25│├──┼───────┼─────┼─────┼───────────┤│4│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會議事錄(88年│││有限公司案卷第26至27頁│││7月27日)││││├──┼───────┼─────┼─────┼───────────┤│5│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董事會議│││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事錄(88年7月2│││有限公司案卷第28至29頁│││7日)││││├──┼───────┼─────┼─────┼───────────┤│6│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申請書(88年12│││有限公司案卷第48至49頁│││月16日)││││├──┼───────┼─────┼─────┼───────────┤│7│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會議事錄(88年│││有限公司案卷第53頁│││12月15日)││││├──┼───────┼─────┼─────┼───────────┤│8│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2│││有限公司案卷第64至65頁│││月27日)││││├──┼───────┼─────┼─────┼───────────┤│9│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會議事錄(90年│││有限公司案卷第68頁│││2月26日)││││├──┼───────┼─────┼─────┼───────────┤│10│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董事會議│││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事錄(90年2月2│││有限公司案卷第69頁│││6日)││││├──┼───────┼─────┼─────┼───────────┤│11│民傳金屬股份有│無│1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董事會議│││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簽到簿(90年2│││有限公司案卷第71頁│││月26日)││││├──┼───────┼─────┼─────┼───────────┤│12│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11│││有限公司案卷第84至85頁│││月28)││││├──┼───────┼─────┼─────┼───────────┤│13│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會議事錄(90年│││有限公司案卷第86至87頁│││11月27日)││││├──┼───────┼─────┼─────┼───────────┤│14│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變更登記申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書(88年7月28│││有限公司案卷第36至37頁│││)││││├──┼───────┼─────┼─────┼───────────┤│15│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章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38至40頁│├──┼───────┼─────┼─────┼───────────┤│16│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股東同意書(│││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88年7月27日)│││有限公司案卷第43至44頁│├──┼───────┼─────┼─────┼───────────┤│17│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會議事錄(88年│││有限公司案卷第45至46頁│││7月27日)││││├──┼───────┼─────┼─────┼───────────┤│18│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董事會議│││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事錄(88年7月2│││有限公司案卷第47頁│││7日)││││├──┼───────┼─────┼─────┼───────────┤│19│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88年12│││有限公司案卷第65至66頁│││月16日)││││├──┼───────┼─────┼─────┼───────────┤│20│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會議事錄(88年│││有限公司案卷第70頁│││12月15日)││││├──┼───────┼─────┼─────┼───────────┤│21│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申請書(│││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88年12月21日)│││有限公司案卷第71至72頁│├──┼───────┼─────┼─────┼───────────┤│22│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會議事錄(88年│││有限公司案卷第76頁│││12月15日)││││├──┼───────┼─────┼─────┼───────────┤│23│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2│││有限公司案卷第87至88頁│││月27日)││││├──┼───────┼─────┼─────┼───────────┤│24│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會議事錄(90年│││有限公司案卷第90頁│││2月26日)││││├──┼───────┼─────┼─────┼───────────┤│25│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董事會議│││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事錄(90年2月│││有限公司案卷第91頁│││26日)││││├──┼───────┼─────┼─────┼───────────┤│26│民耀金屬股份有│無│1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董事會議│││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簽到簿(90年2│││有限公司案卷第92頁│││月26日)││││├──┼───────┼─────┼─────┼───────────┤│27│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解散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11│││有限公司案卷第102至103│││月28日)│││頁│├──┼───────┼─────┼─────┼───────────┤│28│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會議事錄(90年│││有限公司案卷第104頁│││11月27日)││││├──┴───────┼─────┼─────┼───────────┤│總計│26枚│2枚││└──────────┴─────┴─────┴───────────┘附表二(偽造林朝賢之印文及署押):
┌──┬───────┬─────┬─────┬───────────┐│編號│文件│偽蓋「林朝│偽簽「林朝│備註││││賢」印文│賢」署名││├──┼───────┼─────┼─────┼───────────┤│1│民傳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變更登記申請│││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書(88年7月28│││有限公司案卷第18至19頁│││日)││││├──┼───────┼─────┼─────┼───────────┤│2│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章程│││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20至21頁│├──┼───────┼─────┼─────┼───────────┤│3│民傳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股東同意書(│││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88年7月27日)│││有限公司案卷第24至25│├──┼───────┼─────┼─────┼───────────┤│4│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申請書(88年12│││有限公司案卷第48至49頁│││月16日)││││├──┼───────┼─────┼─────┼───────────┤│5│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2│││有限公司案卷第64至65頁│││月27日)││││├──┼───────┼─────┼─────┼───────────┤│6│民傳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72535號民傳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11│││有限公司案卷第84至85頁│││月28)││││├──┼───────┼─────┼─────┼───────────┤│7│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章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3頁│├──┼───────┼─────┼─────┼───────────┤│8│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章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38至40頁│├──┼───────┼─────┼─────┼───────────┤│9│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股東同意書(│││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88年7月27日)│││有限公司案卷第43至44頁│├──┼───────┼─────┼─────┼───────────┤│總計│9枚│無││└──────────┴─────┴─────┴───────────┘附表三(偽造黃得正之印文及署押):
┌──┬───────┬─────┬─────┬───────────┐│編號│文件│偽蓋「黃得│偽簽「黃得│備註││││正」印文│正」署名││├──┼───────┼─────┼─────┼───────────┤│1│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章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3頁│├──┼───────┼─────┼─────┼───────────┤│2│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變更登記申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書(88年7月28│││有限公司案卷第36至37頁│││)││││├──┼───────┼─────┼─────┼───────────┤│3│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章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38至40頁│├──┼───────┼─────┼─────┼───────────┤│4│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股東同意書(│││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88年7月27日)│││有限公司案卷第43至44頁│├──┼───────┼─────┼─────┼───────────┤│5│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88年12│││有限公司案卷第65至66頁│││月16日)││││├──┼───────┼─────┼─────┼───────────┤│6│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申請書(│││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88年12月21日)│││有限公司案卷第71至72頁│├──┼───────┼─────┼─────┼───────────┤│7│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2│││有限公司案卷第87至88頁│││月27日)││││├──┼───────┼─────┼─────┼───────────┤│8│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股東臨時│││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會議事錄(90年│││有限公司案卷第90頁│││2月26日)││││├──┼───────┼─────┼─────┼───────────┤│9│民耀金屬股份有│無│1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董事會議│││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簽到簿(90年2│││有限公司案卷第92頁│││月26日)││││├──┼───────┼─────┼─────┼───────────┤│10│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解散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11│││有限公司案卷第102至103│││月28日)│││頁│├──┴───────┼─────┼─────┼───────────┤│總計│9枚│1枚││└──────────┴─────┴─────┴───────────┘附表四(偽造李亮志之印文及署押):
┌──┬───────┬─────┬─────┬───────────┐│編號│文件│偽蓋「李亮│偽簽「李亮│備註││││志」印文│志」署名││├──┼───────┼─────┼─────┼───────────┤│1│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章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3頁│├──┼───────┼─────┼─────┼───────────┤│2│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變更登記申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書(88年7月28│││有限公司案卷第36至37頁│││)││││├──┼───────┼─────┼─────┼───────────┤│3│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章程│││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38至40頁│├──┼───────┼─────┼─────┼───────────┤│4│民耀金屬有限公│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司股東同意書(│││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88年7月27日)│││有限公司案卷第43至44頁│├──┼───────┼─────┼─────┼───────────┤│5│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88年12│││有限公司案卷第65至66頁│││月16日)││││├──┼───────┼─────┼─────┼───────────┤│6│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申請書(│││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88年12月21日)│││有限公司案卷第71至72頁│├──┼───────┼─────┼─────┼───────────┤│7│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變更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2│││有限公司案卷第87至88頁│││月27日)││││├──┼───────┼─────┼─────┼───────────┤│8│民耀金屬股份有│1枚│無│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第三科│││限公司解散登記│││第584152號民耀金屬股份│││申請書(90年11│││有限公司案卷第102至103│││月28日)│││頁│├──┴───────┼─────┼─────┼───────────┤│總計│8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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