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32號原告 林弘崎 被告 葉又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施吟蒨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