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告 程寶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億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