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告 張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雄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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