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顏孝辰 林紫彤 被告駿棋網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9年9月4日(本院收狀日期109年9月7日)以書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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