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43號上訴人 徐其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壽大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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