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嘉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68,864元,依被上訴人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7日(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32換算折合為新臺幣41,503,9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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