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宋志鴻 被告 李芳伶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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