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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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75號原告 白惠方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 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