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惠文
呂素葉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惠文、呂素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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