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忠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忠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忠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0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在卷可佐。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經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並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傷害罪,與上開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兩者之犯罪行為態樣、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不相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傷害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6日│108年10月29日│107年0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字第32644號│字第32698號│偵緝第28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590││最後││87號│32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0日│109年3月3日│109年5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590││判決││87號│321號│號││├────┼─────────┼─────────┼────────┤││判決│109年5月11日│109年7月20日│109年11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字第6927號(編號1│字第11955號(編號1│執字第16362號(│││至2定有期徒刑9月)│至2定有期徒刑9月)│刑期110年7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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