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伃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伃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伃軒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3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5月)並均經分別確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2之罪刑)之法院,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逾5月。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行為態樣均為賭博罪、犯罪時間均在數月間,再衡以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及依原確定判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蕭伃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間某日至10│108年11月中某日至1││││8年9月29日│08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7752│109年度偵字第955號││││、30476、30589、30│││││590、3290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68號│109年度易字第6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9日│109年8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68號│109年度易字第698號│││決├────┼─────────┼─────────┼─────────┤││判決│109年8月17日│109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備註│109年度執字第13365│109年度執字第15557││││號(已執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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