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0號上訴人 林文雄
林秀雄 林桂英 林隴威 林國寶 林進鎰 林進泰 林進洲 林鳳彩 林白梅 林雪鈴 林軒憶 林軒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上訴人 林西田 特別代理人 陳玉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聲請選任被上訴人林西田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玉月為被上訴人林西田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林西田於民國106年12月7日因病住院,目前呈現無意識昏迷狀態,有仁愛醫院107年3月15日仁字第107046號函在卷足憑(見本院㈢卷第127、129頁),足見其已無訴訟能力。上訴人對林西田提起本件拆屋還地等事件,因林西田無法定代理人而無法續行,導致訴訟程序久延而有受損害之虞,上訴人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陳玉月為林西田之配偶(見本院㈢卷第176頁),足以維護林西田之最佳權益,爰選任陳玉月為其特別代理人。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