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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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林天清 被告 李永發
陳義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34號另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075,0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20,750,091元」,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4,68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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