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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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2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張天欽
張天傑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部長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曾詩雯 朱鍊 輔助參加人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人 楊偉甫 署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水利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朴子溪斷面36-38疏濬工程,需用嘉義縣○○鄉○○段○○○○○○號等99筆土地,合計面積14.345485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圖等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被告以100年10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00198767號函核准徵收,及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嘉義縣政府於100年11月1日以府地權字第1000188093號公告。原告不服被告徵收系爭同段621地號土地之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兩造間關於有無徵收必要及有無踐行徵收程序等爭點,相關資料係由需地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掌握,本院認其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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